據了解,10月10日海關總署頒布公告,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和芬蘭共和國農業和林業部有關中國從芬蘭輸入熱處理豬肉產品的檢驗檢疫和獸醫衛生要求的規定,即日起,允許符合相關要求的芬蘭熱處理豬肉產品進口。
公告中說明允許進口的芬蘭熱處理豬肉產品是指以帶骨或去骨豬肉為主要原料,不含有其它動物源性成分,經以下有效熱處理工藝加工,可直接食用的豬肉制品,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商業無菌處理。以去骨豬肉為主要原料,封閉于密閉容器內,殺菌冷卻后抽真空且保持商業無菌。
密閉容器是指為防止微生物侵入,在加工后可保持其內容物商業無菌的容器,包括金屬、玻璃、蒸煮袋、塑料和層壓復合材料等制成的容器。
(二)熱處理。指豬肉,加熱并保持內部溫度80℃或以上, 維持至少10分鐘,或經中方認可的相應的處理方式(熟制豬肉香腸及肉醬類產品可加熱并保持內部溫度70℃或以上, 維持至少30分鐘),其后經包裝處理無交叉污染。
加熱過程中,產品中心溫度介于10℃至54℃之間不得超過6小時;冷卻過程中,產品中心溫度介于54℃至27℃之間不得超過1.5小時,降至4.4℃之間總時長不得超過6.5小時。加熱及冷卻過程確保沒有金黃色葡萄球菌、蠟樣芽孢桿菌、產氣莢膜梭菌芽孢和肉毒梭菌芽孢產生毒素的風險。碎肉、下角料、機械分離肉及未經許可的豬副產品不允許作為熱處理豬肉產品原料出口中國。
望都縣海森商貿有限公司認為,做進口豬副產品(進口豬頭、進口豬手腳、進口豬肘等)的各公司,都應當遵循各項國家法律要求,企業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是貫徹落實黨的方針政策的必然要求,也是企業履行社會責任、促進自身發展的必要措施。只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企業才能獲得長期的發展和成功。